一、凡有丢失、损坏仪器者,必须立即报告,查明原因,管理部门在考虑赔偿时,应根据具体情况,具体分析。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丢失、损坏,均应赔偿。
二、凡工作不负责任,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,推脱责任,态度恶劣者,应从严处罚;损失重大,后果严重的,除追究经济责任外,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。
三、损害精密、贵重稀缺设备器材和其它重大事故,应保护现场,由实验中心管理人员与有关方面人员共同进行审查处理。
四、赔偿处理的权限:损失价值在 1000 元以下者,由实验中心提出处理意见,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。损失价值在 1000 元以上者,应由主管部门作专案处理。
五、利用工作之便,擅自私拿、占用设备器材,或未经批准而私自授、受设备器材者,除追回原物外,还应视其情节从严处理。